2.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上报后请及时关注材料进展。若退回需修改的,请仔细阅读退回意见后修改上报。退回意见可在上海人社app、一网通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中查看。
请在系统中下载调档函,将档案从原保管单位调至受理网点(市、区人才中心)进行核档。
若来现场时已经距网上受理的间隔较久,建议更新时效性材料,如出入境记录和纳税清单等更新至最新月份。
批复生成后,我们这里的业务就完成啦。请大家及时联系迁入地派出所进行后续事宜。
一、高层次人才
1.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有相应学位)、取得高级职称(有相应职务);
2. 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人员(列入省部级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
3. 本市(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团队核心成员(负责人)。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1.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有相应学位,1年以上工作经历);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2年以上工作经历);
3. 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2年以上工作经历);
4. 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转化承担单位等);
三、高技能人才
1.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等荣誉(具有个人证书);
2. 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具有个人证书);
3. 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且获得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有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
2.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 航运专门人才、传统医学人才、体育(文化)专门人才;
2. 本市各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注:用人单位引进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贡献等进行评价后出具评估推荐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推荐意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商议评定。
1、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
3、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
4、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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